9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政府第36次常委会研究同意印发《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十章,四十一条,明确了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及依法履行的职责。
《办法》在基础测绘方面强调,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办法》在测绘市场方面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法》在测绘成果方面强调,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使用市、县(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及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用于政府及所属部门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均无偿提供。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理信息资源实行共建共享。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交换制度,拓宽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
《办法》要求加强测量标志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的核实和转报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测量标志保管员发放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办法》还规定了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测绘资质、地图管理、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张仲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