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质量的空间基础数据共享问题是制约我国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瓶颈。随着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发展,解决基础数据的共享问题是重新赋予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生命力的必然趋势。
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需要测绘、民政、市政、国土、水利、海洋、农业等多个部门共同完成。其中,一个最基础的内容是空间位置平台的建立,这个平台就是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它是将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境界、特殊地物、地名等要素综合起来,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立后,其它信息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在这个平台进行管理和应用,服务于日常工作及百姓生活。
城市基础GIS数据现状及存在问题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核心是基础数据。我国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起步较早,许多地方已经建成1:1万等系列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库以及地下管线数据库、路网数据库、地名数据库等多种基础数据库。与此同时,制约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健康发展的基础数据共建共享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权问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产权归属直接关系到经济利益,是非常敏感的话题。实际上,大部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由政府投资获取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测绘法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也就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公益性的,理应为公众服务,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事实上很多数据掌握在政府下属单位或企业手中。同时,社会单位投资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能纳入公益性服务序列,导致这部分成果的价格很高,限制了已有数据的充分利用。
——生产与更新缺乏统一管理。目前,大部分城市获取了大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了多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但还存在着覆盖漏洞、重复测制、数据短缺等问题,数据更新问题也很严重。同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与更新没有完整的体系,在资金、立项等方面缺少统一规划,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处于盲目投资状态,不能充分发挥财政及社会资金的作用。
——无法共享。由于数据产权、生产与更新缺乏统一管理,无法建立政府主导的共建共享体制。各单位、各个地理信息系统执行的技术标准不统一,甚至同一个单位建立的几个地理信息系统之间信息都不能共享,更不用说部门之间的数据共用了。有的是从数据保密性、产权角度考虑,不愿意采用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甚至故意加密数据,阻止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其结果就是资源浪费,重复投资。特别是有些政府投资的项目也不能为公共服务,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同时,由于具体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尚不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体制尚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部门地理信息系统的共享。
数据共享体制的建立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节约社会资金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基础数据公益性服务及数据现势性的重要途径。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体制要抓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最大的问题就是统一管理问题,不实行统一管理就必然会出现上述矛盾。解决统一管理必须由政府出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属于基础测绘,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落实并强化政府统一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市场监管,抓好成果汇交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政府投资的基础测绘项目在立项前应征求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基础测绘前应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这个环节解决重复投资问题。在基础数据使用过程中,应坚持基础数据的法定性、唯一性,在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设立一个公益性服务的经济实体,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负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生产与整合、更新与维护、分发与服务等工作。数据共享还要解决坐标系统统一的问题,要加快城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工作进度,强化政府监管,禁止采用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
二是明确数据产权及利益问题。基础数据由政府统一管理后,要明确数据产权,按照不同产权情况分别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产权所有人应该是成果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收益应该归投资者所有。为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持续正常运行,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时,应该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贯彻保密法规的前提下,与用户签订使用许可协议,针对不同用户,采取不同的模式,拓宽基础地理信息的服务范围。在向用户提供使用时,应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方式。汇交成果的单位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具有优先权及相应的优惠权,由政府部门与这些单位签订建设协议,保障成果汇交单位的利益。
三是完善基础地理数据生产、更新体系。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生命力在于数据更新。一方面,要通过政府定期更新,更新周期及计划管理、投入渠道、规范标准等应该在城市基础测绘规划中规定;另一方面,要在日常建设管理工作中通过依法汇交完成局部数据更新,产权单位在完成局部成果后汇交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
四是实现数据共享服务。数据共享服务由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社会各单位通过政府管理枢纽实现共享。政府管理部门要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数据目录,并制定详细的技术标准,统一数据格式,明确基础数据的法定提供单位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主要源于财政投资和社会单位投资两部分,财政投资的基础数据对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无偿提供,其他情况应当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社会单位投资完成的基础数据对社会公益性事业也应无偿提供,其他情况实行有偿使用。为确保汇交成果单位的产权利益,应建立投资回报、等价交换机制,提高汇交单位的积极性,促进成果社会共享。无偿使用要收取材料工本费,有偿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费。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共建共享的长远目标是依靠网络化技术保障,实现基础数据实时更新共享。网络化共建共享不仅可以节约用户购买昂贵的GIS软件的费用,还可以给政府统一管理带来极大的方便。网络化共享可以在政府部门电子政务中先行实践,带动全社会共建共享的逐步完善。在网络化共建共享体系的支撑下,逐步建立移动地理信息系统、多维动态地理信息系统、时态地理信息系统等。
